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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通知

时间:2017-09-10 11:16    来源:自学考试信息网www.zxks.org    作者:成科教育学历部   点击:

广州做好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通知 各有关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各有关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省自考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

广州做好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通知



各有关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各有关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省自考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引导社会助学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确保本年度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社会助学对我省自学考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部分未能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的机构,影响了自学考试的声誉。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要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备案和登记工作。我办将严格审核各有关单位的相关材料,将其作为能否申报下一年度助学计划和开展报名报考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把好各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的入门关。


二、办理事项和具体要求

      (一)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的范围。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粤府令第55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粤府令第60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依据粤府令第55号及其相关文件审批成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依据粤府令第60号及其相关文件审批成立且办学许可内容有“自学考试辅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教育助学机构。

(二)备案和登记的时间

      办理时间:2017年9月11日-22日(不含节假日)


(三)备案和登记的内容

      1、《广州市2017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见附件1)

      2、《广州市2017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电子版)(见附件2)

      3、 民办教育助学机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中有效期满时间不得早于2018年8月31日。


三、其他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助学机构应提前了解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数据的采集标准对数据进行前期核查,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主考学校应督促、指导合作办学助学机构(自考相沟通高职高专院校、二学历试点院校等)及时到我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管理,对于本年度不符合备案和登记条件的单位,我办将不再批准其下一年度的助学计划,同时也将取消其报名报考的资格。对于首次备案登记、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我办将设立其新生报名的资格,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审批报考资格。

      (三)凡经审核通过的单位,我办将备案登记的结果通过各类官方途径向社会公布,指引考生前往正规的助学机构参与助学辅导。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活动,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合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广州市2017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
      附件2:广州市2017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电子版)



 




(责任编辑:自学考试信息网—成科教育学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