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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公平就业 自考生就业“碰壁编年史”_教首自考备考

时间:2016-11-02 09:36    来源:    作者:   点击:

呼唤公平就业 自考生就业“碰壁编年史”

日前,人民热线收到一个自称为自考生的女孩的来信,信中讲述了她在求职过程中的遭遇。多家用人单位的拒绝令她茫然、困惑:她只想得到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样的要求过分吗?
 
人民热线:
 
您好!我是一名出生于农村的有梦想的女孩,18岁那年我读初三,成绩很好,中考填报志愿时,我很想接着上高中,考大学,然而父母含着泪告诉我:“孩子,我们家供不起你上大学,你的弟弟妹妹还要上学呢,你还报考师范学校吧。”我理解父母的无奈,那时又不知道什么“国家助学贷款”,我只好报考师范学校了。
 
很快三年中专毕业了,然而令我犯愁的是,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招大专以上的毕业生,我只能将就着从事我不愿意从事的薪酬很少的工作,我的家依然拮据。后来我知道了自学考试,我兴奋不已,因为我一厢情愿地认为这种深造既省钱,又可以圆我高飞的梦想——通过它拿到大学毕业证书,我就有资格与其他同龄人公平竞争。于是我很努力地自学,很顺利地考完了本科的所有课程,拿到了本科毕业证。
 
之后的日子里,人才招聘会只要我知道就会去试试,可是完全出乎我意料的是他们把我无情地拒之门外,理由是:“我们不招自考毕业生。”我感觉这个社会的阳光永远不会扫射我们这片天空!今年,我怀着忐忑的心情报考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我想国家最公平的人才招聘考试不会歧视我们吧,可是资格审核时又给我一个信息:“学历不符合要求”。
 
我实在忍不住了,我很困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自考毕业证书和普通高校的同类毕业证书具有相同功能,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这说明我们自考的证书同样是有效的,是不比普通高校的同类毕业差的。可为何用人单位把我拒之门外呢?我只要给我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难道这个愿望很过分吗?
 
一个还有梦想的自考生 
 
收到网友的来信后,人民热线编辑查找了一些关于自考生就业的报道,虽然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但自考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待遇却不如人意。
 
有专家把这种现象归结为以下原因:首先,在20年来的教育事业发展中,国民更加重视知识、重视教育,学生高考(Q吧)竞争更加激烈,多数人认为经历过刻苦拼搏而有幸进入大学并接收整套系统教育的人才更加优秀;其次,大学不断扩招,给更多人的走进象牙塔提供了机会,统招生人数一路飙升,用人单位同样有提高录取标准的客观条件;第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对自考学历的认定无法影响用人单位的观念,而《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又恐怕是隔靴搔痒了,用人单位一句“不招自考生”说起来轻松,却把许多自考生拒之千里了。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是又有多少自考生有能力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无论如何,希望用人单位至少可以给自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考试机会,毕竟自考生也有求知欲强、自学能力强、承受力强、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等优势。
 
节选《就业促进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回顾:近年自考生就业“碰壁编年史”
 
2007年:记者调查:甘肃自考人数为何比去年同期减少12370人?
 
2007年下半年全国高等自学考试已于10月27、28日举行。此次自考我省共有64750名考生参加考试,比去年同期减少12370人。记者调查发现,传统认为自考的学历不够“硬”、“宽进严出”的制度等因素是自考生逐年减少的主要原因。
 
自考生就业空间越来越小
 
“我们不考虑自考生。”对于拿着自考文凭的黄锋来说,这句话在他求职的过程中曾经听过无数次。比起普通高校的毕业生,自考生就业面临更多的困难。他告诉记者,一位大学教授在给他们上课时指责自考生挤占了正规大学的教育资源,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讥讽自考毕业证为“伪钞”,更是斥责自考制度是中国的“怪胎”,把自考说成是“低能儿”的游戏,说最好取消自考。而对于一些大公司来说几乎都有一个心照不宣的用人原则——只有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才是考虑的对象。在一些招聘会现场,拿着自考文凭的毕业生们几乎都和一些好单位无缘。自考学历在就业市场所受的冷遇司空见惯。自考文凭为什么会受到歧视?在此前一次大行招聘会上,一家国有企业的人事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考生要不就是没有就业协议书,要不因为没有指标,接收手续不好办理,所以我们国企一般很少接收自考生。”而另一企业的工作人员则明确表示,“我们不要自考生,正规本科生的学习更加系统完整,同时在外语、计算机、人文素质等方面的能力也要强一些,如果是在同等条件下,我们肯定会优先选择正规院校毕业的学生。”
 
2006年:自考生可考公务员何时不再成“新闻”
 
为拓宽选拔人才的层面,江西省2007年度考录公务员首次取消了对非全日制学历者的限制,推行同等学力同等享有报考公务员资格的做法。江西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意味着自考生、成考(Q吧)生,和参加了普通高考并获得相应学历的全日制考生一样,都享有同样的竞争机会。(12月19日《新京报》)
 
事实上,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只是学习形式上的不同,其学历层次水平是一致的,都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这种自考学历不但在国内得到承认,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20多个国家的高等学府也都认可。
 
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人才市场“虚火”旺盛,一些用人单位动不动就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甚至是“硕士、博士以上”,即使是极为普通的办事员、打字员岗位,也片面苛求高学历。至于在公务员招考中,这种隐形的“学历歧视”更是随处可见,尽管“文件”中找不到设限的字眼,可用人单位在申报计划的时候,清一色的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且为国家计划内)。去年1月,某省一次性招录3746名警察和350名检察院工作人员,自考生和成考生只能望“考”兴叹……
 
2005年:自考生就业的困惑
 
那么,为什么有些用人单位会刻意拒绝自考生呢?
 
一家全国知名制药企业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刘女士坦言,虽然他们要视岗位来确定人选,但是她个人认为自考生的素质不如统招生。她解释说:“大学的学习不仅仅是书本,更重要的是它能给学生带来综合能力的提高。通过各种社团活动锻炼出来的本科生在能力上肯定跟自考生不同。”
 
私企和外企更看重工作能力
 
并不是每一个自考生都有小艳的经历。同样是国际贸易专业自考生的小张已经是某著名电器公司操作部职员。他在应聘的时候并没有受到“自考生”这个名号的限制。根据自己的经验,他说:“性格和综合能力决定事业成败,学历只代表一种可能性。私企和外企在用人上并不在乎学校和文凭,他们更看重工作能力和潜力。”
 
智联招聘市场部主管校园招聘的经理贺威说,外企对应聘者是否为自考生并没有限制,在本科学历的基础上,毕业生都可以投简历参加应聘。从代理商的经验来看,外企认为学校的牌子是次要的,企业会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来考查应聘者的能力,只要出色,无论是不是自考生都会被聘用。
 
与此相类似,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人事主管杜女士表示,他们不会有意拒绝自考生,求职者在应聘中的表现和实际工作情况是他们主要考虑的。而且她觉得自考生在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上比较丰富,是更有优势的。
 
北京某高校自考报名咨询人员称,该校自考生80%可以留在北京工作,机关、企业单位都有,但是以中小企业居多。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拒绝自考生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劳动与资本研究室副主任王德文认为,企业应该把能力作为评价应聘者的标准,学历状况只是识别应聘者水平的一个方面,而不应作为标志。“社会上持相同学历的人太多,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很正常的。”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教授李永平说。但是他同样认为,企业不应片面看待应聘者,“哪个层面的人群都有优秀的人才”。
 
2004年:宁夏自考生遭“公招”冷遇
 
“这太不公平了,教育法明确规定,自考文凭与普通高校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政府机关还要自设门槛,将我们拒之门外?”
 
今年5月9日,《宁夏日报》刊登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公告》。该公告在报考条件一栏中有这样的规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看到这个公告,已经通过自考拿到本科学历,尚未找到工作的宁夏隆德县青年张春阳兴奋不已。5月15日一大早,他来到宁夏展览馆报名,可当他在各招考单位报名处转了一圈后发现,专业对口的单位没有一家招收自考生,这些单位都明确指出只招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这就意味着自考毕业生被排除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外。对此,他感到十分不解。
 
张春阳告诉记者:“在同等条件下,自考生如果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拒绝。关键是用人单位竟不给自考生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而且还是政府机关、教育部门带头这样做。”据了解,在这次宁夏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中,仅仅因为是自考生而被拒绝报名的不下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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