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有很多人想提升学历,又不知道提升之后有什么好处,社会到底承认不承认自己提升的,所谓的“第二学历”今天i尚学就给大家解读一下,我国对于自考生的学历水平的相关政策。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88年4月5日当时的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教考字[1988]02号)的文件,进一步对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学历文凭、就业招聘、工资待遇、人才信息等方面享受普通高校相同学历毕业生同等待遇。 《意见》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后,要及时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就业失业信息登记,领取国家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失业相关的政策与服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自考毕业生与国民教育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参与公平竞争。考试(含面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意见》指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在职人员通过自学取得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并创造自学的条件,依据《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给假问题的通知》给予适当的学习和考试时间。对取得自学考试文凭的应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所交学费的60%,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的,从获得自考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自考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可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青海省和各州、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统一储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应按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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