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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8年4月自学考试将于本周末举行(3)

时间:2018-04-13 11:03    来源:自学考试信息网www.zxks.org    作者:成科教育学历部   点击:

考试作弊触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正式实施,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

考试作弊触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正式实施,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另外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为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深圳市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考风考纪管理:考前,要求考生在登录“深圳招考网”查询考场同时签订《自学考试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考试期间,国家、省、市、各考点将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考场实行“网上巡考”;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将派出巡视组对深圳市考点进行巡视,各考点也派出两名巡考员进行交换巡考,形成考点四级现场巡查机制。请考生诚实守信、自重自爱,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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