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服务费、电子相片采集费收费主体等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5〕425号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变更服务收费单位的请示》(穗招考办〔2005〕2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州教育考试服务部注销后,由你办在为考生提供相应服务时收取考试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自学考生逾期(自通知超出二个月)办(领)合格证、考试成绩通知单等证,收取服务费5元。
2、自学考生补领准考证,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另收取服务费10元。
3、各类考试查卷,对分数无差错的按科收取查卷服务费5元。
二、根据粤价函〔2001〕324号文的规定,鉴于高考、中考、自学考试报名系统对电子相片格式要求的特殊性,电子相片采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均可在此限度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竞价入网。
三、以上所有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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