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规定的说明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业已完成专业计划的调整,新专业考试计划于2002年4月起开始实施。为使考生清楚理解专业调整和新旧过渡办法的各项规定,保证专业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特对省考委所颁布的专业调整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
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规定
一、关于专业的“留”、“并”、“转”和“停”
我省自学考试专业的调整方式共分四种,其中“留”指保留专业;“转”指调整为全国统一的专业;“并”指相近专业并为同一专业;“停”指不接受新生报考,并在限定期限停考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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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主考学校
专业调整文件(粤考委[2001]15号文)中每一个专业只公布一所主考学校,若有其他主考学校则以文件通知为准。对新生(即2002年4月起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下同)来讲,报考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其主考学校即为所公布的主考学校,报考独立办班(含公开学院)的专业其主考学校以省考委当次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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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专业代码
调整后专业代码按照全国统编代码设置,未获得全国编码的专业用[临时编码替代。专业代号为6—7位数字,前面加上一个识别字母,其中全国代码为6位数字(以学科分类),前面加一个字母(“A”表示“专科”,“B”表示独立本科段,“C”表示完整本科专业),临时编码为7位数字(原专业代码3位 + 四个“0”),前面加一个类型字母(“D”表示保留的专业,“E”表示限期停考的专业,“F”表示已停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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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专业层次
调整后的专业层次分为“专科”、“独立本科段”和“本科”共三类,其中“本科”专业的开考计划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在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证书时分开处理,“基础科段”相当于“专科”,“本科段”相当于“独立本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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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课程代码
调整后的课程代号为新的编号,原标准号在报考中不再使用,仅供查对之用。新的课程代号仍然为四位数字,其中首位为“0”;“1”、“2”或“3”的课程代号表示该课程使用全国考试大纲和全国指定教材,首位为“8”或“9”的课程代号表示该课程使用省考纲和省指定教材。调整前的每一门旧课程均有一个课程代号与之对应(详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标准号和课程代号对应表》),相互对应的标准号和课程代号表示同一门课程,不分专业、层次均可替代(或免考)。
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规定
六、关于专业调整过渡期
专业调整过渡期为省考委公布专业调整通知之日起至2002年年底止。在过渡期结束之前,旧生可选择按旧专业计划办理毕业证书,也可选择按调整后的新专业计划办理毕业证书。其中旧专业计划分两种,一种是2000年7月1日以前,公共政治课改革前的计划,2000年7月1日前已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可执行该计划,另一种是2000年7月1日以后,公共政治课改革后的计划,首次参加考试的时间在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期间的考生可执行该计划。
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原专业全部课程(含所有实践考核课程、本科专业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可按原专业计划(包括专业名称、毕业要求、主考学校等)办理毕业证书。2003年1月1日前仍未取得原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旧生,必须按新计划执行(包括专业名称、毕业要求、主考学校等)。此前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过渡期后仍然有效,可按省考委的规定顶替新专业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其中旧公共政治课的顶替办法按粤考委[2000]14号和粤考委[2000]28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他课程的顶替办法按粤考委[2001]17号和粤考委[2001]19号文的规定执行。
2002年4月1日起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全部按调整后的新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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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顶替办法
新旧课程顶替原则:所有顶替仅对旧生而言,新生不存在过渡顶替问题;不同专业课程顶替办法各不同,不能通用,也不能间接“传递”(相同课程除外);同一专业同一课程有多种顶替办法的,只能任选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使用。
1、过渡期内旧生执行调整前计划的顶替办法
选择按原专业计划毕业的旧生,其毕业要求的课程仍以原专业计划为难,若旧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则可在省考委规定的新旧专业课程顶替表(以下简称“顶替表”)中报考对应的新课程来顶替旧课程,即以“新”顶替“旧”。
2、过渡期内旧生执行调整后计划的顶替办法
选择按调整后的新专业计划毕业的旧生,只能按新计划课程报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旧课程继续有效,可按顶替表的规定顶替相应的新课程,即以“旧”顶替“新”,但不能反向操作。以“旧”顶替“新”的规则过渡期结束后仍然有效(新旧公共政治课的顶替也同)。
3、过渡期后所有旧生均须执行新计划,课程顶替办法只能执行上述第2点,不能执行第1点。旧生报考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专业的加考要求也一并按照新专业计划执行。
4、新旧课程顶替说明举例:
表:新旧专业课程顶替表(例)
类型 |
旧专业计划 |
新专业计划 |
备注 |
||
标准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号 |
课程名称 |
||
情况1 |
4500 |
A课程 |
0500 |
B课程 |
0300 |
情况2 |
4501 |
C课程 |
0501 |
E课程 |
|
4502 |
D课程 |
0501 |
E课程 |
|
|
情况3 |
4503 |
G课程 |
0502 |
F课程 |
|
4504 |
H课程 |
0502 |
F课程 |
0301 |
|
情况4 |
4505 |
M课程 |
0503 |
M课程 |
|
4506 |
N课程 |
0503 |
M课程 |
|
说明:报考以课程为准,同一课程不管在哪个专业开设,任何专业考生均可报考(是否同一课程以标准号及对应的课程代号是否相同为主要依据,标准号及其课程代号不同,但课程名称和使用教材都相同也可认为是同一门课程)。2002年起旧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再安排考试,但对新旧顶替中有多对一的情况,将适当加考其中个别旧课程。顶替表中备注栏的数字是该行左边旧课程在调整后的课程代号,表示该旧课程调整后在本专业不再开考,但在其他专业中有开考(课程名称不变或近似,原标准号改为备注栏中的课程代号)。
2002年起旧生报考和顶替办法:
1)过渡期内旧日生若选择执行旧专业计划,既可以报考原专业的旧日课程(若该旧课程有程的情形),则只能报考该旧课程(即仍报考N课程,这种情况的N课程在2002年内会视条件许可适当安排一次加考)。若多门旧课程对应一门新课程,且旧课程不再考试,则因新课程只能顶替其中一门旧课程,所以这种情况也会给予其中一门旧课程加考,但另一门旧课程则不再加考,可用新课程顶替(如表中情况2的情形,可能会加考C课程,而D课程则不加考,可用E课程来顶替)。
过渡期内及过渡期后按新专业计划执行的旧生,可按顶替表规定将已取得合格成绩的
课程顶替新课程,例如表1中情况1,若已取得A课程合格成绩,则可免考对应的B课程(无须办理免考手续)。对多个旧课程顶替同一新课程的情况,例如表中情况2、3、4,旧生取得任何一门旧课程成绩合格,均可免考对应的新课程。
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规定
八、关于课程类型
专业调整后仍然以课程管理为中心,不考虑其在专业中的类型(必考、选考、加考),在办理毕业证书时以所报考专业要求的课程为准,若某门课程(假设是A课程)没有取得合格成绩,而是由其他不同课程(假设是B课程)来顶替,则认为考生已取得A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不必考虑B课程是何类型,此后B课程不能再顶替其他不同课程,但仍可顶替(免考)其他专业的同一门B课程。
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规定
九、其他说明
1、原法律(本科,代码593)专业中的“中国特区法”课程不再安排考试,改由“税法”顶替,安排在2002年4月加考。
2、医学类专业的调整过渡期和停考有关规定以粤考委[2001]14号文为准。
3、有关专业调整的其他问题将在《广东省自学考试杂志》上登载,省考办将在有关网站上设立专栏公布最新通知并回答考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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